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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新聞/105年全國青年盃健美賽事 4/8前熱情報名中

  • 記者范駿祥/台北報導
  • 2016年4月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等,為響應全民運動,發展健美運動,特別舉辦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50004123號之105年全國青年盃健美錦標賽競賽。

報名資格

凡台澎、金馬地區之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均可報名參加比賽。

報名資訊 日期:即日起 105年4月8日截止,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接受傳真。 地點: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110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01號10樓。 電話:(02)2723-9177#120 方式:報名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個人報名費$500 元,團體報名費$3,000 元,掛號郵寄或親洽本會報名,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及收取報名費。因故未參賽,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將扣除行政作業相關所需費用後,餘款將予退還。

圖/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參賽分組

不限年齡,分團體與個人兩項,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8人,每一團體隊伍的同一級參賽者最多2人。

男子組

青少年組:依體重分為二級,23 歲以下(81/12/31 以後出生者)。

-70 kg以下

+70.01 kg以上

社會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60 公斤以下級 (含 60 公斤)

-65 公斤以下級 (含 65 公斤)

-70 公斤以下級 (含 70 公斤)

-75 公斤以下級 (含 75 公斤)

-80 公斤以下級 (含 80 公斤)

-85 公斤以下級 (含 85 公斤)

-90 公斤以下級 (含 90 公斤)

+90 公斤以上級 (90 公斤以上)

壯年組:不分體重,依年齡分為三級。

40 歲〜50 歲 (生日為 64/12/31〜55/01/01 間)

50 歲〜60 歲 (生日為 54/12/31〜45/01/01 間)

60 歲以上 (生日為 44/12/31 以前)

女子組

健美組:不分級

比賽資訊

時間:105年04月30日(六)14:00。 地點:嘉義市文化公園諸羅印象廣場(文化路民族路口)。 過磅時間:11:00~12:00(過磅時須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便裁判)。

裁判會議:10:00~10:30。 開幕典禮:13:00舉行,敬請全體參賽選手準時參加開幕典禮。 比賽時間:14:00開始。 閉幕典禮:比賽結束後隨即舉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嘉義市政府。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協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健美委員會。 承辦單位:嘉義市體育會。

圖/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獎勵規則

1.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座,各級前六名分別頒發獎狀乙紙。 2.團體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獎狀乙紙。 3.每級錄取前六名,分別給予七、五、四、三、二、一分,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餘依此類推。

4.由中華民國健美協會聘請檢定合格之裁判員擔任(含實習裁判若干名)。 5.採用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

罰則規則

1.為維護場地清潔,參賽選手當日禁用膚色劑、嬰兒油等油脂類塗抹劑,帶隊裁判制止無效後,報請裁判長取消禁賽資格。

2.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盃或獎狀者,停止一年之全國健美錦標賽比賽權。 3.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如冒名頂替者,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 4.在比賽期間選手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常行為或不服從裁判者,經審判委員糾正後仍不改善者,將送本會紀律委員議定懲戒。

其他規則與注意事項

1.為維持賽事之順暢,避免中斷之情事發生,選手比賽用音樂請於報名日期截止前e-mail 至 ctbbf2010@gmail.com(檔名一律使用參賽選手姓名),比賽現場不再收取選手比賽用音樂,參賽選手若未繳交比賽用音樂,於比賽時亦不播放公版音樂。

2.參賽選手請依體重確實填寫勿跳級參賽,如跳二級以上(含)者取消參賽資格。

3.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申訴。

4.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應於比賽後三十分鐘內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其保證金,情節嚴重者以禁賽論處。

5.選手必須穿著乾淨無不雅之健美褲,禁止穿短褲或內褲。

6.依據「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主辦單位將於賽會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額度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及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新台幣 120 萬元整主辦單位投保一千萬公共意外責任險。 7.報名參加本項比賽選手,視同接受本會參考「國際健美總會 IFBB」通則第3條第三款規定訂定,賽會主辦單位對於比賽所產生的意外事故或變化,一概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選手如認為比賽期間恐有高意外風險,主辦單位建議選手應自行投保(或由參賽隊伍投保)個人意外或傷殘醫療保險。 8.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9.奉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資料提供/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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