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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新聞/2017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健美錦標賽競賽 青春無敵報名中(9/29前)

為加強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推廣國內大專校院健美、健身運動風氣,促進大專學生健康體能活動,打造優質校園活力。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6學年度健美錦標賽競賽。(資料: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2017.08.18)

報名資格

1.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6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2.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3.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報名資訊

日期:即日起至106年9月29日(五)下午5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報名地址:25137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151號 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收。

電話:(02)26215656 轉 2183

傳真:(02)26230985

聯絡人:趙曉雯老師 報名手續:

請按大會所發給之報名表規格詳細填寫。請以電腦膳打並寄送電子檔至148280@mail.tku.edu.tw(報名表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健美錦標賽報名表),並列印紙本加蓋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併同競賽活動費郵局匯票及所有報名參賽選手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掛號寄出,電子檔請至 http://www.sports.tku.edu.tw/淡江大學體育事務處網頁下載。

競賽代辦費:

1.團體報名費新台幣 2,000 元整、個人報名費新台幣 500 元整,一律以郵局匯票方式繳交; 受款人抬頭請書寫「財團法人淡江大學」。

2.寄送報名表紙本(報名表請加蓋報名單位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及詳填聯絡方式)及所有報名參賽之選手應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報名表時,請務必連同郵局匯票一併寄送。

表演音樂:表演音樂請參賽選手自備,並請參賽選手將表演音樂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送音樂電子檔至報名信箱(檔名範例:○○大學-姓名-參賽組別)

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 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含表演音樂、匯票、紙本及電子檔報名表),視同未報名成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健美協會及淡江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報名簡章下載:

圖/GFMG

報名分組

男子健美組

1.團體組:報名以學校為單位(每校限一隊)不得超過16人,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2人。團體計分方式以報名表前8人為限,超過4人(含)以上,才予團體計分。 2.個人組:依體重分為八級 (各級參賽人數不滿4人時,得由大會視狀況併級)。

-60 公斤級 -65 公斤級 -70 公斤級 -75 公斤級 -80 公斤級 -85 公斤級 -90 公斤級 +90 公斤級

女子形體組

採個人報名,依身高分為二級(各級參賽人數不滿4人時,得由大會視狀況併級)。

-163 公分級

+163 公分級

比賽資訊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8日(星期六)。 地點: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25137 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 151 號)。 過磅時間:10:30~11:30時(選手身高、過磅時須繳驗學生證正本及確認表演音樂)。

開幕時間:13:00 敬請全體參賽選手屆時參加開幕典禮。

競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健美委員會(淡江大學)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圖/GFMG

獎勵規則

1.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二隊時取一名;團體優勝各隊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個人優勝頒發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2.選拔年度最佳大專健美先生:由男子健美個人組各量級第一名選手參加選拔。

罰則規則

1.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 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3.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4.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 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5.違反上述1、2、3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其他規則與注意事項請見簡章

圖/GF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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