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美新聞/2017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健美錦標賽競賽 10月28日北台灣活力四射
- 記者范駿祥/台北報導
- 2017年10月9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為加強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推廣國內大專校院健美、健身運動風氣,促進大專學生健康體能活動,打造優質校園活力。由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6學年度健美錦標賽競賽,歡迎喜愛健身健美運動的您,10月28日星期六蒞臨淡水幫選手們加油打氣。(資料提供: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2017.10.06)

比賽資訊
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8日(星期六)。 地點:淡江大學紹謨紀念體育館(25137 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 151 號)。 過磅時間:10:30~11:30時(選手身高、過磅時須繳驗學生證正本及確認表演音樂)。
開幕時間:13:00 敬請全體參賽選手屆時參加開幕典禮。
競賽規則:採用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健美委員會(淡江大學)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健美協會

圖/GFMG
報名分組
男子健美組
個人選手
顏上凱、邱顯堯、陳品之、莊閔翔、李俊賢、程柏軒、江懿庭、吳秉豐、段圭宇、白鑫長、蕭連傑、翁榮鴻、鄭承甫、鄭瑋治、林靖凱、王韋欽、余明倫、李爾浩、王維瑄、許景翔、黃弘昇、鍾鎮天、楊詠鈞、廖文徽、鄭光宏、林益詮、林柏廷、陳林生、蔡承佑、鄭農哲、陳永哲、陳冠安、 鄭弘堯、陳昱岑、范聖哲、黃品捷、劉景鈞、簡明緯、曾冠迪、廖廷訓、宋東霖、司徒峻烺、邱暐倫、黃鎮宇、張 競、林易聖、廖秉洋、李其軒、趙升文、楊曜駿、米超暘、陳隆易、陳岳廷、張主言、吳皓鈞、洪碩甫、簡資祐、郭政佑、陳展博、黃彥文、簡智翔、李明遠、黃政緯、邱家育、 吳仲凱、陳鎬驛、郭文龍、黃秋貴、陳聖午、陳冠宇、陳附任、楊哲涵、陳愷威、黃昱銘、李國瑋、鄭宏善、黃大剛、鍾君濰、謝秉祐、丁彥銘、羅丞皓、劉禹宏、陳威儒、林子良、沈 定、周威志、林冠綸、曾均平、周主民、林智理、林容瑱、潘致瑋、林靖倫、蘇威旭、張 升、冉竑恩、 郭子超、吳翊楷、王柏昇、鄭宇倫、陳奕叡、黃士萁、法艾迪、楊尚達、楊諺洛、劉啟文、林献文、王祺均、陳冠杰、劉 冀、王彥士、邱俊源、張皓程、游濡愷、段又維、李紫豪、劉竑均、黃柏盛、楊大霆、葉任翔、李仁傑、張 劭、陶威宇、張高源、蕭明宇、李錫安、郭騵竣、林柏丞、 林峰裕、潘星毓、梁華豐、鄭修明、蔡明潔、李政廷、莊傑鑫。
女子形體組
個人選手
謝雅晴、徐孟瑄、李依潔、陳方妤、李羽茜、黃瀞儀、謝宜宴、張亞君、 陳椀婷、侯妤慈。
團體選手
-東南科技大學 領隊:李俊賢 聯絡人:李俊賢 教練:李俊賢 選手:李俊賢、程柏軒、江懿庭、吳秉豐、段圭宇。
-中原大學 領隊:陳克舟 聯絡人:薛慶豪 教練:蘇榮立 選手:余明倫、李爾浩、王維瑄、許景翔、黃弘昇、鍾鎮天、楊詠鈞。
-台灣大學 領隊:陳林生 聯絡人:黃翊晟 教練:邱冠霖 選手:林益詮、林柏廷、陳林生、蔡承佑、鄭農哲、陳永哲、陳冠安。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領隊:張清風 聯絡人:李其軒 教練:林添進 選手:李其軒、趙升文、楊曜駿、米超暘、陳隆易。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領隊:林上哲 聯絡人:林上哲 教練:廖尹華 選手:張主言、吳皓鈞、洪碩甫、簡資祐、郭政佑、陳展博。
-交通大學 領隊:郭庭瑋 聯絡人:陳聖午 教練:黃義鈞 選手:陳聖午、陳冠宇、陳附任、楊哲涵、陳愷威。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領隊:丁彥銘 聯絡人:丁彥銘 教練:楊育龍 選手:謝宜宴、丁彥銘、羅丞皓、劉禹宏。
-國立體育大學 領隊:潘致瑋 聯絡人:林冠綸 教練:陳威儒 選手:陳威儒、林子良、沈定、周威志、林冠綸、曾均平、周主民、林智理、林容瑱、潘致瑋。
-中國文化大學 領隊:彭淑美 聯絡人:林靖倫 教練:林靖倫 選手:林靖倫、蘇威旭、張 升、冉竑恩、郭子超、吳翊楷、王柏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領隊:李忠益 聯絡人:周峻忠 教練:周峻忠 選手:法艾迪、楊尚達、楊諺洛、劉啟文、林献文、王祺均。
-樹德科技大學 領隊:載麗淑 聯絡人:梁華豐 教練:陳聖勛 選手:蕭明宇、李錫安、郭騵竣、林柏丞、林峰裕、潘星毓、梁華豐、鄭修明。

圖/GFMG
獎勵規則
1.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二隊時取一名;團體優勝各隊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及獎狀乙紙,個人優勝頒發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2.選拔年度最佳大專健美先生:由男子健美個人組各量級第一名選手參加選拔。
罰則規則
1.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 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3.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4.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 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5.違反上述1、2、3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其他規則與注意事項請見簡章

圖/GF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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